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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征收率中的6%和4%的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作者:华正财务 发表时间:2021-07-21 15:03:53 浏览次数:27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某家税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

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某家税务总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某家税务总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三、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依照4%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四、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某家税务总
2014年6月13日

华正为您解读这一政策
1、大家可能都比较熟悉,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3%, 但其实,增值税征收率还有6%和4%的档次。
比如《财政部国某家税务总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第二项“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在《财政部国某家税务总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还有很多6%和4%的情况。
2、根据较新政策,从2014年7月1日开始,在《财政部国某家税务总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的6%和4%的情况,都统一简化成3%,政策中有减半征收的,新政策减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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