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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税务机关以“四个突破”构建纳税信用等级管理体系

作者:华正财务 发表时间:2018-03-22 22:01:48 浏览次数:58

全国税务机关加快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步伐,积极推行纳税信用等级管理,通过“四个突破”构建纳税信用等级管理体系,努力为纳税人依法纳税提供全方位服务。

一是管理思路的突破。税务机关确立了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促进征纳双方形成良性互动的新思路。根据这个思路,1999年国某家税务总就开始进行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探索与实践。2001年新《税收征管法》颁布实施后,国某家税务总开始组织起草《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并在部分地方进行了试点。试图通过健全完善依法纳税信用评价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为促进市场主体依法纳税、守法经营、公平竞争,创造了良好税收环境。

二是管理内容的突破。按照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全国税务机关以科学评定纳税信用等级为核心,根据统一的标准、方法和程序,积极开展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首先,使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范围具有普遍性。凡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都进行评定。其次,明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原则,即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全国税务系统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开展此项工作。第三,建立了指标完备、操作性强的评价机制。在此基础上,明确了激励政策与监控措施。纳税信用好的,可以依法享受更多管理上的优惠与便利;纳税信用差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对其采取更加严格的管理与监控措施。

同时,在评定过程中,坚持了评定结果的唯一性、权威性。建立了国、地税之间的工作联系制度,实行国税、地税共同评定,对拟评A级(较高级)纳税人实施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并对评定结果予以公告或查询。对信用等级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两个年度评定一次。评定还注重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异议的,除可申诉外,还可依法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三是管理载体的突破。各级税务机关在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同时,注意借鉴国外税收信用管理的经验,努力加强载体建设,为切实开展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提供管理平台。注意用科学的税收信用管理理论指导和推动工作,建立健全税收信用体系相关制度,走依法加强税收信用管理之路。充分利用税收征管信息资源,密切与公检法及工商、银行、财政、海关、质检、电信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实现信息共享,使税收信用成为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从根本上提高税收信用管理水平。

四是管理质量的突破。截止目前,全国税务系统共评定出A级纳税人59211户。纳税信用等级管理的实施,有助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收监管,提高税收风险预警能力,对纳税人依法纳税情况进行评估,有效配置征管资源,实现征管效能的较大化,切实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同时,纳税信用等级管理能够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保障权利意识,促进税务机关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有助于进一步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建立合作、双赢、互动的新型征纳关系,引导纳税人主动遵从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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