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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发某票丢失、作废怎样处理?

作者:华正财务 发表时间:2018-07-16 23:01:18 浏览次数:90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某票的使用期限,目前没有硬性规定。但要注意的是,有些发某票上注明了使用期限,比如说在20xx年底前开具有效的字样,那就要在规定的期限之前开具。而没有注明使用期限的,在税务没有下发文件通知作废前,都是可以使用的。如果发某票改版后,未开具的旧版发某票自然也就失效了。

是否可以跨区域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某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某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某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某票出入境。“

Ps:增值税专用发某票就算作废了,也不能丢掉哦!

空白发某票是指还未开具的发某票。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领发某票。

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某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某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空白发某票怎么办?

一、纳税人丢失空白专用发某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某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某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某票。发生发某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纳税人丢失空白专用发某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将丢失专用发某票的纳税人名称、发某票份数、字轨号码等情况登报声明作废,然后填报《发某票丢失被盗登记表》,持金税盘或税控盘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某票电子号码退回或办理作废手续。

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某票的纳税人,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某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纳税人丢失空白普通发某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丢失普通发某票的纳税人必须自行到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上刊登“丢失声明”,然后填报《发某票丢失被盗登记表》,持金税盘或税控盘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某票电子号码退回或办理作废手续。

税务机关对丢失空白普通发某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某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空白发某票应该怎样作废?

步骤其实很简单:

一、如果开票系统内的发某票已作废,纸质发某票没有作废,只需在纸质发某票各联次注明“作废”字样即可;

二、如果纸质发某票已作废,开票系统内发某票没有作废,进入开票系统,在发某票管理——发某票作废中选中该发某票,作废即可(可在发某票查询中查询该发某票是否作废);

三、纸质发某票空白,开票系统中该发某票未作废,而且也不用作废,可在发某票查询中直接选中该发某票,重新打印,注意一定要把发某票号对准哟,不然又多出一张需要作废的发某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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