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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中佣金扣除该怎么处理

作者:华正财务 发表时间:2021-10-03 18:15:39 浏览次数:86

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出于拓展市场、扩大销售收入等原因,企业发生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较为普遍。然而,由于企业类别、业务性质等不同,发生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比例要求也不尽相同。为帮助各位纳税人做好汇算清缴工作,小编结合税法相关规定,通过小案例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扣除规定按五大行业进行了划分,具体内容及特别要求如下:

一、一般企业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某化妆品生产企业2017年为推广新型产品与一家分销商签订品牌代理销售协议,协议规定由该分销商负责新型产品在本地区推广销售业务,化妆品生产企业按分销商销售收入的8%支付佣金费用。2017年分销商实现销售收入2500万元,该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佣金200万元,并取得相关合法有效票据。那么,在汇算清缴时,该化妆品生产企业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财政部、国某家税务总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除税法对保险、代理服务业、电信、房地产等行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扣除有特别规定外,其他企业适用本条规定。因此,该化妆品生产企业可税前列支扣除佣金限额为2500*5%=125万元,超出限额200-125=75万元不能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处理。

二、保险企业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某财产保险公司2017年取得保费收入5500万元,发生退保金等符合税法规定的支出1500万元。该公司当年汇算清缴可税前扣除的佣金支出是多少?

某人身保险公司2017年取得保费收入4700万元,发生退保金等符合税法规定的支出1200万元。该公司当年汇算清缴可税前扣除的佣金支出是多少?

根据《财政部、国某家税务总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

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

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可税前扣除的限额为(5500-1500)*15%=600万元;

人身保险公司可税前扣除的限额为(4700-1200)*10%=350万元。

三、代理服务业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某证券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等业务,该公司2017年取得证券代理服务收入3200万元,发生手续费支付1700万元,那么,该公司发生的手续费支出如何进行税前扣除呢?

根据《国某家税务总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某家税务总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三条规定,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因此,该证券公司可以将实际发生的手续费支付1700万元全部税前扣除,而不受扣除比例限制。

四、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某电信企业成立于2016年12月,2017年因拓展市场发展客户需要,该电信企业与甲代办商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由甲代办商为本公司开展发展客户、市场宣传等一系列活动。该电信企业2017年取得收入2000万元,共支付甲代办商佣金100万元,该公司将上述发生的佣金支付全部税前扣除。那么,在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电信公司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根据《国某家税务总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某家税务总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四条规定: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根据《国某家税务总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某家税务总公告2013年第59号)规定:

国某家税务总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四条所称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因此,该电信企业在汇算缴税时应注意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限于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能将范围扩大。

五、房地产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一家港澳台商独资经营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主要从事住宅、公寓、商业设施及配套的开发建设、出租、出售业务。2017年该公司共取得销售收入2.16亿元,其中委托境外香港母公司销售豪华别墅取得销售收入5000万元,该公司支付给境外香港母公司手续费750万元。该公司取得了境外香港母公司开具的发某票,将手续费支出全额在税前列支扣除。该公司税务处理是否正确呢?

根据《国某家税务总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条规定: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因此,符合规定可税前扣除的手续费:5000*10%=500万元,对于超出标准列支的手续费250万元应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特别关注

根据《财政部、国某家税务总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下列要求需要特别关注:

1. 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某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

2. 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3. 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4.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5.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6.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7.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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