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日起,国务院颁发的《个体工商户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工作也相应地进行了调整。从目前实施情况看,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工作行政效能优势却并未体现,下面从几个方面对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工作效能进行分析。
一、个体户档案材料的对比数据
(一)档案材料的纵向对比
新条例实施前,无前置许可的个体户登记一般归档只涉及到3项材料,即: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登记申请书、经营场所证明。而新条例实施后,无前置许可的个体户登记归档却涉及到的材料12项,即:开业核准通知书、开业登记申请书、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名称预先核准审核表、身份证明复印件、经营场所租用合同、受理通知书、准予登记通知书、开业登记审核表、营业执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党建统计表等。通过对比新条例实施前后的个体户档案,其归档资料页数分别为4页、16页。
(二)档案材料的横向对比
无前置许可的公司的设立档案资料项目有17项,个体的档案资料由原来的3项增加到12项,其具体对比情况如下:
从个体开业卷内目录的1——12项是必要项目,在必要项目中较公司开业项目多了3项,分别是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审核表、准予登记通知书、个体工商户党建统计表(经营户),而公司开业项目中,仅带有公司特征的资料如: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公司决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证明、资信证明等,是区别于个体户开业项目。通过对比个体户(无前置许可项)与公司(无前置许可项)档案,其归档的资料页数分别为16页与36页,从上面的数字对比看,个体户设立登记已经堪比公司的设立登记。
二、个体户登记资料的规定溯源
(一)设立申请中材料的规定溯源
新条例中对登记材料有明确规定,在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中规定了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第十一条: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登记证明。
在2004年8月1日实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中有明确的阐述。第五条规定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经营场所证明;(四)国某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新条例关于登记材料的规定,较《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取消了“申请人签署”等字样,语言规范更简练,操作方式更灵活。
(二)受理程序中材料的规定溯源
新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关于登记机关受理个体户设立登记程序中,要求在“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较《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中第十一条规定:“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应该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没有明确提及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而是强调应该当场予以登记。
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明确提到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对于其他受理程序中的材料没有查找到相关依据。
三、注册工作的行政效能分析
在登记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中,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六条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一)便民原则情况分析
新条例实施后,申请设立的个体工商户(无前置许可)较实施前填写的各类表格对比如下表:
新条例实施前后,申请人需要填写的表格由1份增加到6份,申请程序变得相对复杂,填写的资料也多有重复。其中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中需要填写身份证号码、住所、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项目,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中需要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填写经营场所、经营范围,而还需要单独提供身份证复印件。6份表格中,每一份申请人都需要认真填写并签名。而在新条例实施前,申请人仅仅填写1份申请表格,这份申请的功能却同6份表格的功能相当。从填写表格的数量与所花费的时间来看,新注册表格内容的设置并未体现出便民。
(二)注册效率情况分析
新条例实施后,登记机关受理个体工商户设立申请,较新条例实施前形成程序材料对比如下表:
新条例实施前,登记机关在登记程序中只需要打印1份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归入档案,新条例实施后,登记机关需要打印6份程序资料,在市“0001”工程的背景下,登记注册个体营业执照一般1天或当场办结,这样就出现了6份资料的打印时间是一致的,如果不计往来审批的时效,仅仅计算打印材料这一项就反映出新条例实施后注册效率较实施前低。
(三)注册行政成本分析
在新条例实施前,登记机关向申请人提供1份登记申请表格、打印1份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而实施后登记机关需要向申请人提供6份表格、打印6份通知书、审核表,不计人力成本、行政管理成本及后期的档案管理成本,仅书式资料的成本就增加了5倍。
《行政许可法》第六条的注解中有明确阐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要考虑客观规律,事前做必要的可行性研究和一定的成本效益分析,以使相应的决策和行为具有较大可能的合理性,尽可能给国某家、社会和行政相对人带来益处和尽可能减少对国某家、社会、行政相对人的损害。
从上面分析的结果看,新的工商登记方式没有体现出应有的便民原则、效率原则,反而设置了诸多障碍,并大大地增加了行政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