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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变更登记

作者:华正财务 发表时间:2018-08-09 11:26:20 浏览次数:128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办理程序

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备齐有关文件,申请变更登记→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如申请人同时申请多项变更登记,相同的文件只需提交一份。

l名称变更: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

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名称,应当向其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其公司登记机关管辖权的,由其公司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登记权的公司登记机关申报。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依照《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当包括:住所变更的原由,拟变更的新住所详细地址,修改公司章程的具体条款项;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正后的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住所变更: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依照《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当包括:住所变更的原由,拟变更的新住所详细地址,修改公司章程的具体条款项;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正后的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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