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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合伙企业注销流程与条件

作者:华正财务 发表时间:2021-05-21 10:47:00 浏览次数: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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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合伙企业注销条件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外资合伙企业注销所需材料

1.清算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企业关于注销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原件1份);

4.申请材料无法加盖公章的提交公安机关公章缴销证明或公章遗失登报声明(原件1份);

5.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6.设有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交分支机构注销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7.登载清算公告的报纸:企业清算人应在清算人被确定之日起60日内在报纸上刊登清算公告,自刊登清算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原件1份);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销外资合伙企业流程(通用)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查材料;

(三)核准注销;

(四)发注销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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