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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详细解读

作者:华正财务 发表时间:2021-07-11 08:44:04 浏览次数:63

一、 办事项目

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新证

二、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三、 申请范围:

1、市食品药某品监督管理受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的首次申请

2、各区县分受理:除企业食品生产许可首次申请外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四、申请条件:

详见上海市食品药某品监督管理行政审批系统

五、 办理程序:

(一)已设立企业

1、申请

企业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每份均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件1)(一式二份,封面加盖企业公章);

(2)已设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二份,企业申请时须出示营业执照原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二份,须出示代码证原件;拟设立和不需办理代码证书的企业除外);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投资人的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式二份,出示原件);

(5)企业治理结构图(一式二份);

(6)企业生产加工场所有关情况、平面图(一式二份);

(7)企业生产加工场所有权使用证明材料(一式二份);

(8)企业厂区布置及周围环境平面图(一式二份);

(9)企业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间布图(一式二份);

(10)产品生产工艺流程示意图(需标注关键设备和参数)(一式二份);

(11)申证产品采用企业标准的,递交经食品安全标准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一式二份);

(12)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文本(一式二份);

(13)审查细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一式二份,须出示证明材料原件;如:申证产品属受国某家产业政策限制的,提供市级产业政策管理部门签发的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批文;矿泉水产品须提供水源评价报告、采矿许可证、取水证、水源水质跟踪监测报告)

(14)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一式二份,须出示证明材料原件)

2、受理

受理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企业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发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企业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门应当发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企业在2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3、审查

1、受理部门组成核查组,制定现场核查工作计划,于核查前5日将核查计划通知企业。

2、对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由核查组现场抽取样品,由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企业对发证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市食药监提出复检申请。食品药某品监管部门应在5日内作出是否复检的书面答复。对符合复检条件的,应及时组织复检,复检结果为较终结论。

4、决定

对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合格的企业,食品药某品监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副本。

对现场核查或者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市食药监督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拟设立企业

1、申请

企业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每份均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件1)(一式二份,封面加盖企业公章);

(2)拟设立企业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二份,须出示原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投资人的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式二份,出示原件);

(4)企业治理结构图(一式二份);

(5)企业生产加工场所有关情况、平面图(一式二份);

(6)企业生产加工场所有权使用证明材料(一式二份);

(7)企业厂区布置及周围环境平面图(一式二份);

(8)企业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间布图(一式二份);

(9)产品生产工艺流程示意图(需标注关键设备和参数)(一式二份);

(10)申证产品采用企业标准的,递交经食品安全标准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一式二份);

(11)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文本(一式二份);

(12)审查细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一式二份,须出示证明材料原件;如:申证产品属受国某家产业政策限制的,提供市级产业政策管理部门签发的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批文;矿泉水产品须提供水源评价报告、采矿许可证、取水证、水源水质跟踪监测报告)

(13)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一式二份,须出示证明材料原件)

2、受理

受理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企业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发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企业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门应当发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企业在2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3、审查

受理部门组成核查组,制定现场核查工作计划,于核查前5日将核查计划通知企业。

4、决定

对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食品药某品监管部门应当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对现场核查或者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食品药某品监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检验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后,应当向市稽查总队申请食品生产许可产品检验(附件2),市稽查总队派员到现场抽取样品,由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企业对发证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食品药某品监管部门提出复检申请。食品药某品监管部门应在5日内作出是否复检的书面答复。对符合复检条件的,应及时组织复检,复检结果为较终结论。

对产品检验合格的企业,食品药某品监管部门应当向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

对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食品药某品监管部门应当注销食品生产许可。

六、 办理机构/部门

市食品药某品监督管理

各区县分(浦东新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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