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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与地方财政关系来看开征物业税问题

作者:华正财务 发表时间:2018-03-28 19:38:50 浏览次数:89

自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以来,关于物业税的分析和讨论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热点。这不仅因为物业税是一个新的税种,更因为它与地方财政的关系十分密切。

由原来的各种不规范的税费变成一项统一规范的税收,物业税也就具备了税收的一般功能,即满足政府的财政收入需要,或是对社会生活中的一些不合理的经济现象进行必要的调节。但一项税收在开征的时候往往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在开征之前考虑它的经济调节功能比较多,而开征之后,一旦成了某一级政府的比较固定的财政收入,它的经济调节功能就变得越来越弱,财政收入功能却不断得到强化。这样,原来主要从经济调节功能角度考虑而制定的税率往往会显得过高,因而会对纳税人造成一定的负担,因此在制定税率时要充分考虑这方面的因素,作长远打算,贯彻税收为经济发展服务、给企业和个人等微观主体减负的初衷。

从这个角度出发,许多专家学者都比较倾向于适中的或较低的税率,这样,在开征物业税之后,地方财政收入在短期内可能会有较大的减少,从而引起一定的争议。但是只要简单分析就不难发现,现在各级地方政府所获得的土地收益多带有一次性收取的性质,这样形成的财政收入稳定性很差,没有长期的保证。而开征物业税之后,政府只收取当年的土地收益,不但可以获得稳定的财政收入,而且具有长期性,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减轻政府行为受利益驱动的影响,与可持续发展观相一致。(于雅卿:中央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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